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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履行第一个产权人的社会义务----郭向东2005年6月答《天府早报》记者问 [原创 2006-03-02 10:15:39]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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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履行第一个产权人的社会义务

成都市多元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向东在被问及该话题时,向记者表示,无论是业主临时公约还是业主公约,二者从性质上来讲都是一致的,是一种公共契约,或者说就是全体业主的公共合同,都是业主对小区物业使用、管理及维护的一种约定,它的履约人是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业主们之所以要签订公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共同利益,而这个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权益和业主之间的相邻权。

开发商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出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这时,开发商履行的是物业第一个产权人的社会义务。开发商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而物业买受人购买物业时应该按照遵从原则承诺履行临时业主公约。当业主大会成立的时候,则由全体业主重新制定业主公约。此后,新入伙的业主也应该按照遵从原则履行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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